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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蘇秋津林韋岑曾宏揚

聲請人
楊純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考績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8號),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07年4月12日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件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05號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及本院前案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5頁)附卷足稽。聲請人於108年4月16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聲請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揭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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