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
- 抗告人
- 楊純媚
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