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陳辛富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吳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余佩君
- 訴訟代理人
- 邱炤維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一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代表人
- 林志東
- 參加人
- 何惠泰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惠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之高雄縣○○鄉○○段○○○○段○000○號土地(重劃前為杉林鄉月眉段1136-1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經鄰地即同段606地號土地所有人即參加人何惠泰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106年12月21日現場會勘並作成會勘結論,嗣後更正會勘結論,以107年1月18日高市工養處旗字第10770527700號函檢送更正後會勘結論與原告、參加人,略以:「系爭土地之現有巷道位置,經比對地籍圖與102年建築線指定示意圖結果,係從602地號地界線起算,而實際位置應以鑑界為準,迄點為高113線交叉路口。」(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何惠泰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