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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永宋林彥君黃堯讚

原告
許英岳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表人
許宗民
被告
鍾武田

 許龍三

 許志祥

 許梅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被告鍾武田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被告鍾武田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前依被告鍾武田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分別有被告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鍾武田之所在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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