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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抗告人
李政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政署臺南監獄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誤載為上訴)表示不服。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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