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號
- 抗告人
-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