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 抗告人
-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