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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所有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曾宏揚

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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