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洪仲義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
- 參加人
-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 代表人
- 林協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為辦理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需用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12地號等8筆土地,乃申請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案經屏東縣政府同意辦理變更,經提交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屏東縣政府報經被告民國108年7月8日內授營中字第108081115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屏東縣政府並據以108年7月24日屏府城都字第10825456501號公告,自108年7月26日起公告實施,並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原告所有屏東縣○○市○○段00號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範圍內,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申請機關,且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係為配合參加人取得變更範圍內土地,以利參加人辦理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故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