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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9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永宋林彥君廖建彥

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等7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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