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9號
- 抗告人
-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等7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