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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號),其中就聲請閱覽補正裁定評議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僅有經合議裁判之案件,始須將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要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號),經本院以民國109年5月18日109年度救再字第27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聲請人不服,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109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號裁定之評議結論、評議意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5月18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7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該補正裁定係由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所為,非屬合議裁判案件,依前揭說明,自無評議簿之記載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補正裁定評議簿部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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