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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林彥君

原告
洪仲義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參加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代表人
林協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為辦理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需用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12地號等8筆土地,乃申請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案經屏東縣政府同意辦理變更,經提交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屏東縣政府報經被告民國108年7月8日內授營中字第108081115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屏東縣政府並據以108年7月24日屏府城都字第10825456501號公告,自108年7月26日起公告實施,並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原告所有屏東縣○○市○○段00號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範圍內,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申請機關,且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係為配合參加人取得變更範圍內土地,以利參加人辦理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故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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