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洪仲義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
- 訴訟代理人
- 胡祺凰
- 訴訟代理人
- 曾義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楷天 律師
- 參加人
-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 代表人
- 林協松
- 訴訟代理人
- 許杰樺
- 訴訟代理人
- 李丕正
- 參加人
- 屏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潘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屏東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為辦理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需用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12地號等8筆土地,乃申請參加人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案經參加人屏東縣政府同意辦理變更,經提交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參加人屏東縣政府報經被告民國108年7月8日內授營中字第108081115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參加人屏東縣政府並據以108年7月24日屏府城都字第10825456501號公告,自108年7月26日起公告實施,並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原告所有屏東縣屏東市長春段17號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範圍內,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屏東縣政府為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變更機關,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涉及參加人屏東縣政府重大設施之興建與建築管理,故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屏東縣政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