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