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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廖建彥

上訴人
楊傳冠
被上訴人
臺東縣大武鄉公所
代表人
黃建賓
被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饒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該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0年6月28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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