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陳威勤 住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2段403巷245之4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