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34號
- 抗告人
-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正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再字第3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