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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抗告人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0年7月16日110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已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法院爰於110年8月1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訴訟救助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而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09月3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查。抗告人迄至110年10月21日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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