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6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戴明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26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各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