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0年7月16日110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已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法院於110年8月1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訴訟救助經駁回聲請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而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查。抗告人迄至110年10月21日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