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 抗告人
-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因此,提起抗告,應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110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照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能認為合法,請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