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廖建彥

抗告人
徐鵬濱
相對人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其邁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蔡芬蓮
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代表人
陳勇勝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代表人
謝文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7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