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 抗告人
- 徐鵬濱
- 相對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其邁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陳冠福
- 訴訟代理人
- 蔡芬蓮
- 訴訟代理人
- 郭淑卿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 代表人
- 陳勇勝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代表人
- 謝文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7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