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徐鵬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得為抗告之裁定不服者,應循抗告途徑救濟。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故對於得為抗告之裁定不服者,應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明請求撤銷該裁定,自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惟抗告人未依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