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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廖建彥

抗告人
曾銘鴻

李蔡鳳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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