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洪琳雅
- 訴訟代理人
- 柯晨晧 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代表人
-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乙紙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