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3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曾宏揚

抗告人
徐鵬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得為抗告之裁定不服者,應循抗告途徑救濟。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故對於得為抗告之裁定不服者,應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明請求撤銷該裁定,自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惟抗告人未依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2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