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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協明林彥君邱政強

抗告人
謝清彥 住臺東縣綠島鄉中寮村192號(法

              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4月1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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