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 抗告人
- 曾銘鴻
李蔡鳳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