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 抗告人
- 楊功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