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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彥君黃堯讚黃奕超

抗告人
楊功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