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 原告
-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 訴訟代理人
- 王翊瑋 律師
- 被告
-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
- 代表人
- 施清添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燕 律師
- 被告
-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龔瑞璋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文
- 現於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楊富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係被告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下稱被告正修科大)日間部四技國際企業系(下稱國企系)4年級學生,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填寫109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申請表,向被告正修科大申請休學並經核准。後經被告正修科大以原告復學後未在註冊截止期限前完成註冊為由作成111年9月26日未完成註冊退NO001通知(下稱原處分1)原告。原告復於109年6月向被告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下稱被告東方設大)申請入學並獲錄取為被告東方設大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嗣因教育部於111年9月間查知原告於106學年度就讀被告正修科大且於10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同一學年度向被告東方設大申請入學碩士班並獲錄取,乃函請被告東方設大查明受理與審查原告申請入學程序及核發入學許可依據。教育部復以111年11月2日臺教文(五)字第1110099356號函(下稱111年11月2日函)指明原告未具報考大學碩士班資格;經被告東方設大教務會議111年11月3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會議決議,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告之碩士學位及註銷其碩士學位證書,由被告東方設大以111年12月19日東方匡教註課字第1110009283號函(下稱原處分2)撤銷原告之碩士生錄取資格、畢業資格暨註銷其學位證書,並請原告繳還學位證書。原告不服原處分1、2,分別循序提起訴願,均經教育部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原告不服教育部111年11月2日函,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堪認原告所提前揭行政訴訟牽涉本件裁判。茲因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衡酌前揭行政訴訟既牽涉本件裁判,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