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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77 條(裁定停止(一)-裁判以他訴法律關係為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訴訟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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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比較 §12:民事、刑事訴訟以行政訴訟為準。 §177:行政訟訟以民事、刑事訴訟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