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77 條(裁定停止(一)-裁判以他訴法律關係為據)
- 1.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2.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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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當行政裁判須以尚未終結的民事關係為準據時,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其他爭訟牽涉時則得裁定停止。
Q · 行政訴訟為什麼會被裁定停止?
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當行政訴訟的裁判必須以某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前提(準據),而該民事訴訟已繫屬法院但尚未終結時,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民事判決確定後再續行;第2項規定其他民事、刑事或行政爭訟僅「牽涉」本案時,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前者為強制停止、後者為任意停止,差別在於該關係是否為判決的必要前提。
白話解讀
你打的不是一場仗,是兩場仗。行政訴訟有時候必須先等民事訴訟打完才能繼續,因為行政法院的判決必須以某個民事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為前提。最典型的例子是稅務爭訟:國稅局認定你跟對方的買賣是虛偽交易,補稅補罰幾百萬,你不服打行政訴訟,但你跟對方契約的效力,正在民事法院打。這時候行政法院必須按下暫停鍵,等民事判決下來再走。第一項是強制停止(法院「應」裁定停止),第二項是任意停止(法院「得」裁定)。差別在於:強制停止用於民事關係是行政判決的「準據」(必要前提),任意停止只是「牽涉」(有關但不必然)。看似只是程序規定,實則決定了一個案子要拖三個月還是三年。
法律定性
裁定停止訴訟,指行政法院於本案裁判須以另一尚未終結之民事、刑事或行政爭訟結果為前提或與之牽涉時,以裁定暫時凍結訴訟程序,待該另案終結後再續行的程序機制;其區分為強制停止(民事關係為準據)與任意停止(其他爭訟僅牽涉)兩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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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止訴訟是不是案件就停在那不動了?▾
是的,停止期間整個程序凍結,期日、期間、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都暫停,但當事人仍可以聲請續行訴訟。本條的停止以民事案件終結為解凍條件。停止期間消滅時效不進行,實體權利不會因為等待而消失。
Q2可以拒絕對方聲請停止訴訟嗎?▾
可以提出反對意見。法院會審酌民事關係是否真為「準據」、停止對訴訟經濟的影響。反對停止要提出具體理由,例如民事爭點與本件無核心關聯,純粹說不同意沒有用。
Q3強制停止和任意停止差在哪?▾
強制停止用於民事關係是行政判決的必要前提(準據),法院應停止;任意停止只是牽涉,由法院裁量。攻防策略完全不同。
Q4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法院在裁判須以另案結果為前提或與之牽涉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分強制停止與任意停止兩種。
Q5什麼叫先決問題(準據關係)?▾
本案裁判必須以另一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必要前提,該前提即先決問題,是強制停止的關鍵要件。
Q6停止訴訟和停止執行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停止訴訟(177條)凍結審理程序;停止執行(116條)是暫停行政處分的執行力,兩者層次不同。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裁定停止?▾
確認先決關係→確認另案繫屬未終結→言詞辯論終結前遞狀說明並聲請→追蹤另案終結後聲請續行。
Q8怎麼判斷該用第1項還是第2項?▾
民事關係是判決必要前提就走第1項強制停止;只是有牽涉非必要前提就走第2項任意停止。
Q9停止後怎麼讓案件恢復審理?▾
另案終結後儘速向行政法院遞狀聲請續行訴訟,程序即解凍,否則拖延風險自負。
Q10對停止訴訟的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行政訴訟法抗告規定,對停止或駁回停止聲請的裁定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Q11停止訴訟 vs 停止執行哪個對我有利?▾
看訴求:想暫緩處分效力選停止執行(116-118),想等另案結果再判選停止訴訟(177),兩者可並存。
Q12強制停止 vs 任意停止,當事人能掌握哪個?▾
強制停止要件齊備可主動聲請且法院應准;任意停止只能提供有利論點,主導權在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停止_第1項 | 任意停止_第2項 |
|---|---|---|
| 法源 | 第177條第1項 | 第177條第2項 |
| 關聯程度 | 民事關係為裁判「準據」(必要前提) | 民事/刑事/其他爭訟「牽涉」本案 |
| 法院義務 | 應裁定停止(要件齊備不得拒絕) | 得裁定停止(法院裁量) |
| 當事人策略 | 可主動聲請,主張要件齊備 | 只能提出有利論點請法院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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