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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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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原審判權見解衝突處理功能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至之 5 取代。

Q ·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110 年已刪除,由法院組織法新制取代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現行版本不存在此條。原本處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對審判權見解衝突」的功能,已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至第 7 條之 5 建立的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裁定移送、不服得抗告)取代。若你在舊判決或教材看到本條,請改參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白話解讀

民國110年刪除。原規定處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見解衝突時,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3至第7條之5,建立跨院系審判權衝突的解決機制(裁定移送、不服得抗告),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行政訴訟程序中關於審判權見解衝突的處理規範,民國 110 年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跨院系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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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178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110年已刪除,原審判權衝突處理功能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至之5取代。

Q2行政訴訟法第178條原本規定什麼?

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判權見解衝突時,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Q3現在審判權衝突怎麼解決?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至之5,由法院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不服得抗告。

Q4舊制(聲請大法官解釋)和新制差在哪?

舊制要停止訴訟聲請解釋曠日廢時;新制由法院直接裁定移送+抗告,效率大幅提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1011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及第七條之五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10112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及第七條之五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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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