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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原審判權見解衝突處理功能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至之 5 取代。
Q ·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110 年已刪除,由法院組織法新制取代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現行版本不存在此條。原本處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對審判權見解衝突」的功能,已由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至第 7 條之 5 建立的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裁定移送、不服得抗告)取代。若你在舊判決或教材看到本條,請改參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民國110年刪除。原規定處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見解衝突時,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3至第7條之5,建立跨院系審判權衝突的解決機制(裁定移送、不服得抗告),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行政訴訟程序中關於審判權見解衝突的處理規範,民國 110 年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跨院系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而刪除。
無效。民國110年已刪除,原審判權衝突處理功能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至之5取代。
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判權見解衝突時,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至之5,由法院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不服得抗告。
舊制要停止訴訟聲請解釋曠日廢時;新制由法院直接裁定移送+抗告,效率大幅提升。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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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及第七條之五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及第七條之五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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