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7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至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一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至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至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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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證據章數十項規定,行政訴訟的書證、人證、鑑定與保全證據程序,須併同查閱民事訴訟法才完整。
Q · 行政訴訟的證據程序,行政訴訟法沒寫到的細節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證據章中關於事實推定、書證、人證、鑑定、勘驗及保全證據等數十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證據程序準用之。換言之,行政訴訟的證據調查並非自成一套,而是大量借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框架,因此辦理行政訴訟的證據聲請與調查時,必須同時翻閱被準用的民訴法具體條文。
白話解讀
打開行政訴訟法的證據保全章節,你會發現原創內容很少。為什麼?因為這條把民事訴訟法裡關於證據保全的整套規則(將近五十個條文)一口氣搬過來用。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想搞懂行政訴訟的保全程序,光看行政訴訟法是不夠的,必須同時翻民事訴訟法。對律師來說這是常識,對自己應對訴訟的當事人來說,這是最容易在程序上栽跟頭的地方:你看完行政訴訟法以為自己懂了,到了法院才發現對方在引用民訴法的某個你沒看過的規定,整個應對節奏立刻被打亂。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為證據程序的準用條款,將民事訴訟法證據章中關於事實推定、免證事實、書證、人證、鑑定、勘驗及保全證據等數十項規定,以明文列舉方式準用於行政訴訟,使行政訴訟無須重複立法即具備完整的證據調查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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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行政訴訟要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立法者為避免重複立法,凡民事訴訟已有完整規範的程序(證據保全、文書真偽、證人到庭等),行政訴訟直接準用,也反映兩者在程序面高度相似。實務上許多行政訴訟律師其實是民事律師出身,因為程序框架幾乎相通。
Q2民事訴訟法的條文那麼多,怎麼知道哪一條被準用?▾
本條直接列出所有被準用的條號,沒列到的就不準用。實務上律師會把這條清單做成對照表,碰到行政訴訟保全證據時直接查。民訴法條文若經修正增刪條號,準用範圍也會跟著變,所以每幾年要更新一次對照表,否則用舊條號會被法官糾正。
Q3行政訴訟要聲請保全證據要看哪一條?▾
先看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75條之1確認管轄與司法事務官協助,再透過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以下的保全證據程序規定。實務提示:聲請狀直接寫出準用的民訴法條號,可避免被命補正。
Q4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是什麼?▾
證據程序的準用條款,把民事訴訟法證據章數十項規定列舉準用到行政訴訟,讓行政訴訟不必另立一套證據規則。
Q5行政訴訟法176條準用哪些民事訴訟法條文?▾
涵蓋事實推定、免證、書證、人證、鑑定、勘驗及保全證據(民訴第368條以下)等列舉條號,未列舉者不準用。
Q6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同一部法律自身規定;準用是比照套用另一部法律規定,性質不符處需作必要調整。
Q7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到底在哪裡找?▾
行政訴訟法自有規定優先,未規定者透過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證據章,兩部法律須併同查閱。
Q8行政訴訟要聲請保全證據怎麼做?▾
依第175條確認管轄→透過176條準用民訴法第368條以下→撰寫聲請狀並釋明必要性→向行政法院提出。
Q9聲請狀要怎麼引用準用的民訴法條號?▾
直接寫出本條準用的具體民訴法條號(如第368條),而非僅寫『依民訴法之規定』,避免被命補正。
Q10行政訴訟證人作證的程序怎麼進行?▾
透過本條準用民訴法人證規定進行傳喚、具結、訊問,但行政訴訟法已自有規定者優先適用。
Q11怎麼避免因準用條號漏寫被法院命補正?▾
事先把本條準用的民訴法條號做成對照表,聲請時逐一比對,並注意民訴法是否已修正增刪條號。
Q12行政訴訟證據程序 vs 民事訴訟差在哪?▾
核心程序大量相同(因準用而來),但行政訴訟法已自有規定的部分(如遠距審理)優先,準用須作必要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ncept | meaning | example | adjustment |
|---|---|---|---|
| 適用 | 直接套用同一部法律自身的規定 | 行政訴訟法自有條文直接適用於行政訴訟 | 不需調整 |
| 準用 | 比照套用另一部法律的規定,性質不符處作必要調整 | 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證據章規定 | 需依行政訴訟性質調整 |
| 類推適用 | 法律漏洞時,將最相類似規定套用於未規定事項 | 法無明文時由法院補充 | 需論證事物本質相類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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