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75條之1允許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命具財稅會計專業的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解決專業案件法官看不懂帳冊的痛點。
Q · 稅務行政訴訟保全證據時,誰來幫法官看懂帳冊?
依行政訴訟法175之1,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
依行政訴訟法第175條之1,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得命具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的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這是民國100年增訂的機制,因應稅務、關稅等高度專業案件中「法官是法律專家但非會計專家」的問題。司法事務官在背後做專業判讀,法官再依其整理做決定。此為法院主動裁量,不需當事人聲請,但當事人可在聲請保全證據時建議法院考慮使用。
稅務爭議裡會出現大量的會計分錄、財報、發票需要判讀。法官是法律專家,但不見得是會計專家。這條讓法官在保全證據時可以叫司法事務官(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的法院職員)來協助。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的稅務行政訴訟不會被一個只懂法條但看不懂試算表的法官隨便處理。司法事務官在背後做專業判讀,法官最後再依據他的整理做決定。這條看起來很小,但它解決了專業案件最大的痛點:『法官聽不懂』。
行政訴訟法第175條之1為保全證據程序的專業協助規範,授權行政法院在保全證據時,得命具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背景的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以提升稅務、關稅等高度專業案件中證據判讀的專業度與效率,平衡法官獨立審判與專業分工的需求。
司法事務官是法院內具財經、稅務、會計專業的職員,地位類似助理但有獨立的專業判斷。法官最終判決,司法事務官提供專業意見。在稅務案件,司法事務官的意見書常預告法官判斷方向,是律師必看的資料。
主要是地方行政法院審理的稅務、關稅、財經類專業案件。一般行政罰、交通罰單用不到。若案件涉及複雜會計處理或財報判讀,可主動向法院建議請司法事務官協助,比讓法官自己摸索更快更準確。
民國100年增訂的條文,讓行政法院在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主要用於稅務等專業案件。
法院內具財經、稅務、會計專業的職員,有獨立的專業判斷權限,協助法官判讀專業資料。
在正式調查前,為防止證據滅失或難以使用,先行保存報單、帳冊、發票等證據的程序。
司法事務官提供專業判讀意見、法官做最終裁判。在財稅案件,事務官意見常引導法官判斷方向。
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法院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75條)。
在聲請保全證據書狀中說明案件專業性,主動建議法院命司法事務官協助,但最終由法院裁量。
事務官完成專業整理後,其意見常預告法官判斷方向,細讀後針對其判讀準備後續攻防。
案件涉及大量會計分錄、財報、報單判讀時,比讓法官自己摸索更快、更準確。
司法事務官是法院內部職員協助調查證據,鑑定人是外部受囑託專家就特定事項提供鑑定意見。
法官有最終裁判權,司法事務官在其授權下做專業判讀協助,地位類似專業助理但有獨立判斷。
| 比較面向 | 司法事務官 | 法官 | 鑑定人 |
|---|---|---|---|
| 身分 | 法院內部職員 | 審判者 | 外部受囑託專家 |
| 專業性 | 財經/稅務/會計 | 法律 | 個案專業領域 |
| 啟動方式 | 法院主動裁量 | 依法分案 | 依聲請或職權囑託 |
| 對判決影響 | 整理意見引導判斷 | 最終裁判 | 鑑定意見供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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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九○○○四○六四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輔助法官辦理稅務等相關事件,爰於本條明定,於上開事件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以其專業,協助調查證據。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九○○○四○六四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輔助法官辦理稅務等相關事件,爰於本條明定,於上開事件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以其專業,協助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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