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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彥君廖建彥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歐致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為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第三人欲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時,需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行政法院許可始得為之;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的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經濟上或感情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王千瑜委任聲請人就鈞院112年度 聲字第8號裁定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聲請人為瞭解鈞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與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事實上、法律上利害關係,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利聲請人代原告王千瑜評估是否以鈞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請求評鑑,就此部分聲請人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等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以免無法確保公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之原告委任提出法官評鑑之律師,為第三人,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卷內文書,並未提出業經該案當事人同意其閱卷之事證,是聲請人須釋明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始可。惟依聲請人主張,其係為瞭解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與110年度訴字第270號事件事實上、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利聲請人代原告王千瑜評估是否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請求評鑑等情,並不足以認定聲請人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多僅為事實上利害關係而已。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二、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三、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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