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歐致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為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第三人欲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時,需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行政法院許可始得為之;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的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經濟上或感情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王千瑜委任聲請人就鈞院112年度 聲字第8號裁定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聲請人為瞭解鈞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與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事實上、法律上利害關係,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利聲請人代原告王千瑜評估是否以鈞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請求評鑑,就此部分聲請人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等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以免無法確保公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之原告委任提出法官評鑑之律師,為第三人,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卷內文書,並未提出業經該案當事人同意其閱卷之事證,是聲請人須釋明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始可。惟依聲請人主張,其係為瞭解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與110年度訴字第270號事件事實上、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利聲請人代原告王千瑜評估是否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請求評鑑等情,並不足以認定聲請人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多僅為事實上利害關係而已。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教師法事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