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