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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教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教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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