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陳沛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之委任狀;或提出證明文件釋明上訴人具第49條之1第3項之資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
三、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項、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