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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曾宏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原告
蘇明炎
原告
蘇明結
原告
蘇暉凱
原告
蘇家昌
原告
陳素珠
原告
蘇鈴琇
原告
蘇皇誌
原告
王鑑欽
原告
鄭素珠
原告
蘇英婷
原告
許熒砡
原告
許凱翔
原告
蘇倍儀
原告
蘇鈴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朱鍊
訴訟代理人
蔡曜安
參加人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義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因○○縣○○鎮公所為開闢大林都市計畫文國中(二)用地,報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7年7月14日七七府地四字第152942號函核准徵收○○縣○○鎮新興段(下稱新興段)579地號等14筆土地,交由參加人以77年7月22日七七府地權字第58006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77年7月23日起30日。原告以其共有之新興段587、588、590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徵收後已逾30年仍未依徵收計畫設置國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所定應廢止徵收情形為由,於110年6月18日向參加人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經參加人於110年8月2日函覆仍有維持該土地用途使用之必要。原告不服該處理結果,乃於110年8月30日檢具申請書再以上開理由向被告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案經被告審議後以112年4月11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覆不准予廢止徵收。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審酌參加人為需地機關,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且被告亦具狀請求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172頁至第173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