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22號
- 抗告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