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證據保全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彥君黃堯讚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

抗告人
王千瑜 住臺南市東區東和路20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證據保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98條之4規定,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提出委任書及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證據保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