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曾寅財
- 原告
- 呂月桂
- 原告
- 黃居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 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敏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晉
- 訴訟代理人
- 翁崑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弘志
- 參加人
-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魏誓鋒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參加人前就坐落嘉義市竹圍子段地號147-34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同意核發(113)嘉市府都建執字第00306號建築執照(下稱原處分)予參加人。因被告核發原處分時,就系爭土地與同宗其他地號土地(即同段147-5、147-32、147-33地號,以下合稱同宗土地)所預留供原告通行之所有建物保留地,有牴觸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163條第2項、內政部消防署111年民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函、內政部制定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1點第1項之違法,侵害原告法律上權益,是原告為利害關係人,爰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