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三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三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理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