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46 條
-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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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6條:上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逕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命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仍駁回。
Q · 上訴被駁回,是最高行政法院駁的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上訴不合法時由「原高等行政法院」先審查並裁定駁回,案件根本還沒送到最高行政法院。瑕疵不能補正(如逾上訴期間、對不得上訴的判決上訴)直接駁回;可補正(如未繳裁判費、未附委任狀)則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仍駁回。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官司輸了還有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救?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你的上訴可能根本進不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大門,就被原來判你輸的那個高等行政法院直接擋下來。第一項說,如果你的上訴有「不能補正」的瑕疵(例如超過上訴期間、對不能上訴的判決提起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連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都不會看到你的案子。第二項給你一線生機:如果瑕疵是「可以補正」的(例如沒繳裁判費、沒附委任狀),法院會給你一個期限去補,但你不在期限內補正,一樣裁定駁回。重點來了:駁回你的不是最高行政法院,是原本就判你輸的那個高等行政法院。它在你上訴的路上扮演守門員,這道門很多人連敲都沒敲到就被攔下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46條規範上訴的程序審查與駁回機制:由原高等行政法院就上訴是否合法先行把關,將「不能補正之瑕疵」與「可補正之瑕疵」分流處理,前者逕予裁定駁回,後者命限期補正、逾期不補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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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被駁回了還能再上訴嗎?▾
要看是被什麼理由駁回。若屬第246條第1項不能補正事由(如逾上訴期間),不能再上訴,案件確定。若是第2項補正期限尚未經過,理論上仍可對該駁回裁定提抗告,但抗告期間為10日不變期間,且對象是最高行政法院。
Q2上訴狀只寫不服原判決、沒寫理由可以嗎?▾
可以提,但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第245條)。未補者依規定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連通知都不會給,比第246條的補正更嚴酷。
Q3我超過上訴期間了,能不能寫信跟法院求情?▾
求情無效。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法院無酌情延長權。唯一例外是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可於事由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第91條)。忙、出國、生病未達住院程度均非回復原狀事由。
Q4行政訴訟法24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原高等行政法院對上訴合法性的初步審查:不能補正逕駁回,可補正命限期補正、逾期駁回。
Q5不能補正和可以補正差在哪?▾
不能補正(逾期、不得上訴)動搖上訴根本逕駁回;可補正(未繳費、未附委任狀)給期限補救。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由法院酌情延長的期間,補正期間與上訴期間都是,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Q7上訴駁回到底是哪個法院做的?▾
上訴不合法時是原高等行政法院做的,不是最高行政法院,案件根本還沒送上去。
Q8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辦?▾
當天翻到最後一頁看截止日→確認補正事項→設三重提醒→期間內補齊留證。
Q9上訴理由書怎麼補?▾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第245條),逾期毋庸命補正逕駁回。
Q10上訴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對駁回裁定於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抗告,理由須充分。
Q11怎麼確認我的案子能不能上訴?▾
查事件是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類型(如簡易訴訟原則上不得上訴),可請教律師或查法規。
Q12246條 vs 249條差在哪?▾
246條是原高等行政法院層級的駁回,249條是最高行政法院層級的駁回,把關階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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