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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45補齊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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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 2.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上訴狀未表明理由者,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Q · 上訴狀沒寫理由怎麼辦?法院會通知我補嗎?

要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理由書,沒補法院直接裁定駁回不通知

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若未補提,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可直接裁定駁回上訴,沒有義務先通知。另依第2項,若是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就提起上訴的情形,這20日的補正期間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而非從提起上訴當天起算。

白話解讀

20 天上訴期間快到了,你還沒準備好上訴理由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個救命的緩衝:先把上訴狀送出去(哪怕沒寫理由),然後從提起上訴的那天起算再給你 20 天去補理由書。但這個緩衝有兩個致命陷阱。第一,如果你 20 天內沒補出理由書,原高等行政法院不會打電話提醒你、不會給你機會補正,直接裁定駁回。法條原文寫的是「毋庸命其補正」,意思就是一點機會都不給。第二,如果你的判決是「宣示或公告之後但還沒送達」就先上訴了,這 20 天的補正期間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不是從你提起上訴那天算。算錯時間點直接駁回。這條看似溫柔給你緩衝,其實是隱藏的死線陷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為上訴審的補正理由期間規範:上訴狀未表明理由時,上訴人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者法院毋庸命補正即得裁定駁回,並就「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設特別起算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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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送了上訴狀但沒寫理由,法院會通知我補嗎?

不會。本條第1項明確規定毋庸命其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可以直接在20天到期後裁定駁回,沒有義務先通知你。如果你自己處理,務必在月曆上設雙重提醒(到期前5天和2天)。

Q220天到了我還沒寫完,可以申請延長嗎?

原則上不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延長補正理由書期間,本條的20天是法定期間。唯一例外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但門檻很高,不能用太忙、沒找到律師等理由。

Q3補上訴理由書的20天從哪一天起算?

原則從提起上訴當天起算20天。但若你是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就先提起上訴,依本條第2項,這20天改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這個細節可能多給你十幾天準備時間。

Q4上訴狀沒寫理由怎麼辦?

依第245條須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法院毋庸命補正即裁定駁回。

Q5行政訴訟法245條是什麼?

規範上訴未表明理由時的20日補正期間,以及宣示後送達前上訴的特別起算規則,是上訴審的隱藏死線。

Q6毋庸命補正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沒有義務先通知你補正,逾20日未補即可直接裁定駁回,不給第二次機會。

Q7什麼是聲明上訴狀?

理由還沒寫好時,先送一份只表明上訴意願(當事人、判決、不服聲明、理由後補)的極簡上訴狀守住期間。

Q8行政訴訟上訴理由書怎麼補?

期間將屆先送聲明上訴狀守權,再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理由書並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Q9補上訴理由書的20天怎麼算?

原則自提起上訴日起算20日;若屬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改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Q10逾期沒補理由書怎麼救濟?

原則無救濟管道;僅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事由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

Q11怎麼避免忘記補理由書的死線?

因法院不會通知,務必在死線前5日與2日設雙重提醒,並先把粗稿寫好最後修飾。

Q12第245條 vs 第246條差在哪?

245條是未表明理由逾20日即駁回、毋庸命補正;246條是上訴不合法但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5条・民事訴訟規則第194条(上告理由書50日提出,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27조(상고이유서 20일 제출,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준용)
德國VwGO § 139 Abs. 3(Revisionsbegründungsfrist,二個月內補提理由)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822-5(mémoire ampliatif,最高行政法院上訴理由補提期間)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31(appellant's brief deadl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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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