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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45 條(補齊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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