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上訴狀未表明理由者,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法院毋庸命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Q · 上訴狀沒寫理由怎麼辦?法院會通知我補嗎?
要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理由書,沒補法院直接裁定駁回不通知
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若未補提,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可直接裁定駁回上訴,沒有義務先通知。另依第2項,若是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就提起上訴的情形,這20日的補正期間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而非從提起上訴當天起算。
20 天上訴期間快到了,你還沒準備好上訴理由怎麼辦?這條告訴你一個救命的緩衝:先把上訴狀送出去(哪怕沒寫理由),然後從提起上訴的那天起算再給你 20 天去補理由書。但這個緩衝有兩個致命陷阱。第一,如果你 20 天內沒補出理由書,原高等行政法院不會打電話提醒你、不會給你機會補正,直接裁定駁回。法條原文寫的是「毋庸命其補正」,意思就是一點機會都不給。第二,如果你的判決是「宣示或公告之後但還沒送達」就先上訴了,這 20 天的補正期間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不是從你提起上訴那天算。算錯時間點直接駁回。這條看似溫柔給你緩衝,其實是隱藏的死線陷阱。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為上訴審的補正理由期間規範:上訴狀未表明理由時,上訴人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者法院毋庸命補正即得裁定駁回,並就「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設特別起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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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第1項明確規定毋庸命其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可以直接在20天到期後裁定駁回,沒有義務先通知你。如果你自己處理,務必在月曆上設雙重提醒(到期前5天和2天)。
原則上不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延長補正理由書期間,本條的20天是法定期間。唯一例外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但門檻很高,不能用太忙、沒找到律師等理由。
原則從提起上訴當天起算20天。但若你是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就先提起上訴,依本條第2項,這20天改從判決送達後才起算,這個細節可能多給你十幾天準備時間。
依第245條須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法院毋庸命補正即裁定駁回。
規範上訴未表明理由時的20日補正期間,以及宣示後送達前上訴的特別起算規則,是上訴審的隱藏死線。
指法院沒有義務先通知你補正,逾20日未補即可直接裁定駁回,不給第二次機會。
理由還沒寫好時,先送一份只表明上訴意願(當事人、判決、不服聲明、理由後補)的極簡上訴狀守住期間。
期間將屆先送聲明上訴狀守權,再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理由書並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原則自提起上訴日起算20日;若屬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改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原則無救濟管道;僅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事由可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
因法院不會通知,務必在死線前5日與2日設雙重提醒,並先把粗稿寫好最後修飾。
245條是未表明理由逾20日即駁回、毋庸命補正;246條是上訴不合法但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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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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