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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47 條(上訴狀之送達及答辯狀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2.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3. 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4.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高等行政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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