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7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Q · 對方上訴了,我有多久可以提答辯狀?
十五天,自上訴狀送達翌日起算
依行政訴訟法第247條,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245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答辯狀。這十五日是被上訴人主動論述、針對對造上訴理由逐點反駁的黃金時間;期間屆滿且各當事人上訴期間屆滿後,高等行政法院才會將卷宗送交最高行政法院。
打完一審行政訴訟你上訴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告訴你答案,而且這個答案對被上訴人特別重要。你的上訴狀被遞給原高等行政法院後,如果守門員沒把你擋下(第246條),法院會把上訴狀送給對造當事人。對造(被上訴人)有十五天可以寫答辯狀回擊。然後高等行政法院才會把整個案件卷宗送到最高行政法院。換句話說,從你上訴到案件真正進入最高行政法院的桌上,中間有一段你看不見的「中場時間」:守門檢查、送達對造、等待答辯、等所有人的上訴期間都過。如果你是被上訴人,這十五天就是你準備防禦的黃金時間。如果你是上訴人,你要知道對造也有時間反擊,而不是你一個人在說話。
行政訴訟法第247條為上訴審的程序銜接規範:上訴狀未被駁回後,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須待答辯狀到院或該期間屆滿、且各當事人上訴期間皆屆滿後,高等行政法院始得將訴訟卷宗送交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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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強制義務寫答辯狀,最高行政法院仍會依法審理。但實務上不答辯等於放棄主動論述的機會,法官對案件的初步認識可能完全建立在對方的上訴理由上。最高行政法院多數是書面審理,有沒有寫答辯狀直接影響法官看到的論點完整性。
可以,依第248條,被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都可以提出答辯狀。但晚提的代價是高等行政法院可能已把卷宗送上最高行政法院,答辯狀要重新送達,時間更長、效果打折。早期答辯比晚期答辯影響大,因為它會跟著上訴卷宗一起被法官看到。
可以聲請閱卷或請求送達。實務上高等行政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不一定會主動送給上訴人,但你可以主動聲請。看到對造答辯狀後,還可以依第248條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來反駁,這是上訴人在二審階段少數還能主動出招的機會。
規範上訴審的送達與答辯:高等行政法院送達上訴狀後,被上訴人有十五天提答辯狀,之後才送卷最高行政法院。
被上訴人針對對造上訴理由提出反駁與防禦主張的書狀,是二審書面審理的關鍵論述。
法院把上訴人的上訴狀依法送交被上訴人,答辯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
高等行政法院於答辯與上訴期間屆滿後,把全部卷宗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的程序行為。
不重述一審理由,而是針對對造上訴理由逐點反駁,並補強一審對己有利卻被忽略的論點。
上訴狀或第245條理由書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建議留三天緩衝潤稿。
以法院送達證書記載的送達日為準,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可向法院或書記官查詢。
收到上訴狀當天標記倒數、聲請閱卷掌握對造理由、逐點反駁、答辯狀雙向送達對造與法院。
體例相近(行政訴訟參酌民訴),但行政訴訟上訴審多為書面法律審,答辯狀的論點整理對法官影響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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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高等行政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高等行政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高等行政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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