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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2. 最高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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