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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籌設加油站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光秀楊惠欽李協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參加人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證   人 丁○○

  證   人 戊○○

右當事人間因籌設加油站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李 協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籌設加油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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