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 原告
- 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 代 表 人 乙○○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辛○○
- 被告參加人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丙○○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庚○○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己○○
證 人 丁○○
證 人 戊○○
右當事人間因籌設加油站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