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5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丙○○
- 抗告人
- 丁○○○
- 抗告人
- 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