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秋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秋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