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23號
- 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82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