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 抗告人
-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抗告人
- 潤群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