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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土石採取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惠欽林勇奮蘇秋津

抗告人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抗告人
潤群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蘇 秋 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石採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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